各班级:
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切实解决他们的经济困难,保障其顺利完成大学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浙江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我校相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2018-2019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坚持学生申请、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二、认定对象
浙江海洋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高职学生。
三、认定标准
根据困难程度,认定标准分为一般困难和特别困难两档。原则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没有固定的比例,但可根据学校近三年的实际认定情况,按不超过班级学生数的5%确定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名单,按不超过班级学生数的18%确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总名单(包括一般和特困),特殊情况另行提出申请。
特别困难标准:低保家庭、烈士家庭、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和列入农村五保户的学生。
一般困难标准:低保标准以上、低保标准150%(2018年舟山市城镇居民最低保障标准720元/月)及以下家庭的学生或因突发事件及因灾、因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另:家庭经济一般困难残疾学生凭《残疾证》按特别困难学生享受资助政策;非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凭《残疾证》按一般困难学生享受资助政策。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抽烟、酗酒经教育不改者;
2.未经批准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通宵上网者;
3.有与其家庭经济状况严重不符的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者。
五、认定程序
1.学生本人申请。
新申请认定的学生,同时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原来已认定过且再次提出申请认定的学生,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无调查表的,有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册,如低保证、残疾人证、低保边缘家庭证的,新生有高中学校出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材料的,也可申请认定;无盖章、无证件、无证明材料,根据实际情况处理;持国务院扶贫办监制的扶贫手册的学生可直接被认定。
2.各班级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学生代表(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递交材料反映的情况,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3.材料报送截止时间:2017年9月14日16点前
4.材料报送形式: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电子稿(附件3)按班级统一发至1053256400@qq.com邮箱;
(2)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纸质稿(附件2)按班级统一收齐后交至学院学工办王琳玲老师办公室(海科楼219)。
(3)各班级贫困生认定小组成员具体名单(电子稿)也请报送至1053256400@qq.com邮箱。
2018年9月10日
上一条:关于认真做好2019年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下一条:食品与医药学院关于开展2018-2019学年“海基金”助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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